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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收債公司告訴您合同法中的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

福州收債公司告訴您合同法中的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

來源: 2022/7/6 8:42:50??????點擊: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和第八十四條確立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與債務轉移制度,司法實踐中對如何適用這兩條規(guī)定在理解上存在著不同的意見。為正確適用該相關規(guī)定,筆者擬對這些問題進行簡要淺顯的探討。 


  一、第三人代為履行及債務轉移的性質、特征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痹摋l規(guī)定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第三人可以代替?zhèn)鶆杖寺男袀鶆铡?/span>

(2)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寺男袀鶆諔斢屑s定,約定的形式為《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書面、口頭和其他形式。

(3)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4)第三人不承擔合同的繼續(xù)履行責任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債務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產生效力對抗債權人,即免除債務人自己的合同主體地位。

(6)債權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即把第三人作為原合同主體。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于當事人協(xié)議或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xiàn)象。該條規(guī)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系,轉移前之合同關系消滅,轉移后的合同關系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二、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的形式。   關于第六十四條所稱的“當事人”,一種意見認為該當事人不應包括第三人,即自己不應約定由自己履行。如果是自己約定由自己履行,就是自己同意履行。因此該當事人即僅指第三人以外的人即合同的當事人,一般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這是一種狹義的理解。另一種意見認為該當事人應廣義的理解,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并告知第三人;

(2)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約定由第三人履行;

(3)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約定由第三人履行;

(4)第三人單方表示履行。從社會經濟交往中第三人代為履行實踐及其法律特征理論分析,對于第六十四條中“當事人”應從廣義理解。   關于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轉移形式,意見比較統(tǒng)一,一般意見認為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1)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協(xié)議并經債權人同意;

(2)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三方達成協(xié)議。  

 三、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區(qū)別及聯(lián)系   從債務轉移的合同與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顯的區(qū)別。   第一、生效條件不同。債務轉移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且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移的協(xié)議都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栈蛘吲c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代替清償債務的協(xié)議,但并沒有轉讓債務。即使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但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 

  第二,債務人與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zhèn)鶆杖说牡匚?,債務人將退出該合同關系,原合同關系將消滅。若使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務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寺男械那闆r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債務人。對于債權人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  

 第三,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zhèn)鶆杖耍敲磦鶛嗳吮悴荒芤髠鶆杖寺男袀鶆栈虺袚熑?。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shù)谌瞬宦男谢蚵男袀鶆詹环霞s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shù)男袨?,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對于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從二者以上法律特征看債務的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的區(qū)別是明顯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聯(lián)系,一是在對這兩條規(guī)定中“約定”與“同意”的理解上。當?shù)诹鍡l中的當事人理解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約定”時,與第八十四條的債權人同意不易區(qū)分。既然已經形成約定則債權人必定同意,即約定中也包括著債權人同意的意思。二是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可能形成代為履行的情形。三是司法實踐中對是債務的代為履行還是債務轉移比較難以把握,尤其在當事人的約定中不使用“代為履行”、“債務轉移”的字眼,而約定為由某某承擔、負擔、償還、付款、給付等等時,就更難以把握。   四、對當事人幾種約定情形的分析與認定  

 1、從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是否明確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是明確的“代為履行”或“債務轉移”就應嚴格按照第六十五條和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認定,不應在對當事人的意思進行解釋理解。 

  2、從第三人是否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分析。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xié)議,由債權人持債務人向第三人出具的收據(jù)或委托書向第三人要款,第三人也同意支付。這種情況債權人雖與第三人建立了關系,但是債權人未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而是以債務人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債務人的委托書或收款收據(jù)證明其仍是合同當事人;第三人的給付責任雖向債權人直接履行,也同意向債權人履行,但給付的依據(jù)仍是債務人的收據(jù)或委托書,證明債務人仍是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并未把債權人作為自己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的收據(jù)或委托書證明自己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只是與債務人之間的委托關系,并未與第三人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之合同關系。若債務轉移,則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勿須以債務人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權利。這種給付方式的變化,并未體現(xiàn)當事人之間轉移債務的意思,只是履行給付方式的改變,原有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各當事人之間仍應按原合同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這種持有債務人的收款收據(jù)或委托書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債務的代為履行,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這種情況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即“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務人出具的收款收據(jù)或委托書為債權轉讓的憑證,實為債務人同意轉讓債務的憑證;債權人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出具要款憑證即是一種通知形式,也表明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的同意給付即為承擔債務,債務人已不應在承擔該債務。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一是忽略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的手續(xù)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并沒有體現(xiàn)出同意債務轉移的意思;二是未從合同的義務轉移與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即是否形成新的債權債務合同關系來分析,這種意見顯然是不當?shù)摹?在本頁瀏覽全文>>(共計2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引用法條該文中引用法條,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為:[1]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2]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3]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4]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