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財產糾紛處理說說留置欠債企業(yè)財產的條件
長期以來,我國民法通則、擔保法規(guī)定的留置權行使的必備條件有:
1、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2、須債權人占有屬于債務人之動產;
3、須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
4、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5、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我國物權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后,對留置權的行使條件作了一定的變動。行使留置權的債權不再受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限制,不當?shù)美畟?、無因管理之債或者侵權之債同樣可以行使。企業(yè)之間留置亦不再受同一法律關系限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31條規(guī)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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